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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(出版书)第 174 部分

李明晓/赵久湘 / 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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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译文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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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天提供草四十六斤。

□□马匹二斗粟、斗叔(菽)。传马、使马、都废马匹叔(菽)斗半斗。425

〔译文〕

每匹马每天两斗粟、斗豆。传车之马、驾车之马、都官废马每匹每天斗半豆。

□□□吏□□□□告官及归任行县官,若稗官有印者,听。券书其廷,移居县,居县皆封臧(藏)。426

〔译文〕

报告官府以及委任为县、官,或者小官有印章的,受理。券书报县廷,移文书到所居住的县、,所在县、都予以封印收藏。

有罚、赎、责(债),当入金,以平贾(价)入钱,及当受购、偿而毋金,及当金、钱县官而以除其罚、赎、责(债),及为除者,皆许之。各以其二千石427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(价)予钱,为除。428

〔译文〕

有罚金、赎金、债务,应当入金于官府,想以平价入钱,以及应当受奖励、官府发与补偿而官府无金,以及想金、钱于官府以免除其罚、赎、债,以及替免除罚、赎、债,皆可允许。分别在其郡守治署所在的县,于十月时按金、钱折算的比例入钱,再予以免除罚、须、债。

官为作务、市及受租、质钱,皆为缿,封以令、丞印而入,与参辨券之,辄入钱话中,中辨其廷。质者勿与券。租、质、户赋、园池入钱,429县官勿敢擅用,三月壹见金、钱数二千石官,二千石官丞相、御史。幸流,或能产拯,购金二两;拯者,购两。智(知)何, 狸而430讂之。流者可拯,同食、将吏及津啬夫、吏弗拯,罚金两。拯亡船可用者,购金二两;盈七丈以,丈购五十钱;有识者,予而令431自购之。432

〔译文〕

官府因从事手工业、市场贸易以及收受租金与抵押的钱,皆入话中,用令与承的印封印,给与三辨券,并将三辨券中间的那报给朝廷。抵押者勿给予券书。租金、质钱、户赋税、园池税入钱官府,官府员勿得擅用,每三月报金、钱数目给二千石官,二千石官再报给丞相、御史。幸溺,如能救活,奖励金二两;如救的亡,则奖励两。如知何,则掩理并记号以辨认。溺可以救,而同伴、将吏以及关渡主管者救,罚金两。搜寻遗失的船可用者,购金二两;七丈以,每丈奖励五十钱;如果船有标志,则令船主自己钱奖励找到的

亡、杀、伤县官畜产,可复以为畜产,及牧之而疾,其、革腐败毋用,皆令以平贾(价)偿。入、伤县官,贾(价)以减偿。433

〔译文〕

亡失、杀害及杀伤官府的畜牲,能再为官府的财产,以及放牧官府畜牲而畜牧亡,其腐败而可用者,皆令以平价赔偿。如入掉、受伤畜牲的,则可以稍减其赔偿的金额。

亡、毁、伤县官器财,令以平贾(价)偿。入毁、伤县官,贾(价)以减偿。434

〔译文〕

亡失、毁、破官府财,令以平价赔偿。入毁官有财于官府,可加以估价而稍减其赔偿的金额。

县官器敝可缮者,卖之。诸收,皆入以为隶臣妾。435

〔译文〕

官府器破旧可以修缮者,则卖掉它。没收的,均作为隶臣妾。

有赎买其者,以为庶,勿得婢。诸私为 (卤)盐煮济汉,及有私盐井煮者,税之,县官取,主取五。探银租之,县官给槖(橐),436银十三斗为石,□石县官税□银三斤。其□也,牢橐,石三钱。租其金,税二钱。租者,十钱税。采铁者五税;其鼓销以437为成器,有(又)五税。采铅者十税。采金者租之,十五分铢二。民私采丹者租之,男子月六斤九两,女子四斤六两。438

〔译文〕

有赎买其者,令以为庶得为婢。诸私煮盐者,用济、汉煮,以及私用井煮盐者,加以扣税,官府收取份,负责煮盐者取五份。有采银者则由官府租,由官府给予排橐。银十三斗为石,石官府收取税银三斤。使用官家租的排橐,每石纳三钱。租的金,税二钱。租卖者,十钱税。有采铁者,五税;其冶炼以为成品,再五税。探铅者十税。有采金租,每个收取十五分之二蛛。百姓私采丹砂者,男子每月收取六斤九两,女子收取四斤六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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